第二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第三十项整改任务已整改完成。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20〕310号)有关要求,现就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从6月19日至7月2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径向我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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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评估报告(第三十项)
一、整改任务
(一)反馈问题:截至2021年7月,广东省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仍有近20%任务尚未完成。
(二)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深圳、珠海、汕头、江门、阳江、湛江、潮州、揭阳市党委和政府。
(三)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前。
(四)整改目标:按照《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全面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任务。
(五)整改措施: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相关地市及承担排查任务的技术单位开展排查,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省级和市级排查任务。将相关地市核实的入海排污口纳入“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加强管理。
二、整改落实情况
(一)整改目标:已实现。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项目于2021年12月通过验收。
(二)整改措施:已完成。
1. 按照《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我厅组织相关地市及承担排查任务的技术单位开展排查,2021年年底前已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提出的省级和市级排查任务,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项目于2021年12月通过验收。相关市已将该项目排查核实入海排污口信息录入“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
2. 按照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及要求加强管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广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我厅在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有关任务的基础上,2023年,组织沿海各市开展新一轮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当年底,沿海各市基本完成4084公里大陆海岸线和57个有居民海岛1536公里海岛海岸线的入海排污口“查、测、溯”工作,并将入海排污口信息录入“广东省重点入海排污口监管系统”,建立了动态管理台账。2024年12月,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正式启用了“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并将平台中的台账信息作为日常检查、考核的依据。我厅及时组织沿海各市将入海排污口台账信息登记到“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截至2025年2月底,“全国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已登记我省入海排污口9126个,河汊沟渠1908个。
三、评估结论
按照整改有关要求,我厅组织完成了广东省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并通过专家验收。涉及我厅的整改措施已完成,整改目标已实现,达到验收销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