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新建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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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危废许可证的企业拟在另一区域新建危废处理站,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危废许可证?